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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规定哪些事实无须举证证明?

发布时间:2020-05-11 16:05:41点击率:

提到证据的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历久常新的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初是在2001年制订,在2008年进行修改,2019年进行了第2次修改,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证据规定的第九条修改为2019年证据规定的第十条,其中对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的规定有了一定的变化。


2019证据规定的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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