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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使用不当会造成商标侵权吗?
【案件基本情况】
美心西饼是美心公司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在香港创立的著名品牌,至今已在大陆地区享有美誉,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近年来,美心公司发现在大陆地区存在较多以“美心”命名的面包店,且突出使用了与美心品牌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商标,严重侵害了美心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在广东东莞的繁华城区,有一家名为“美心面包”的店铺同样存在着侵权现象,该店铺未经合法授权许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店面招牌、商品包装等突出使用美心商标。美心公司特此委托我所维权,要求该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心面包”店在其店面招牌、商品包装等显著位置都是“美心”字样,该字样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明显,并非规范使用其字号,也已经超出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简化使用范围,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该店铺使用的“美心”等字样与美心公司的商标构成相似;结合美心品牌在我国相关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商标显著性较强,美心西饼店使用的字样容易使一般公众对其提供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综上,“美心面包”店的行为构成对美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分析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现实中,企业在命名字号时未充分对现有市场的商标状况进行审查,容易导致字号陷入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当中。再者,尽管企业命名得当,但一旦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对字号进行宣传,导致一般公众造成混淆,也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