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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经典案例

破产清算经典案例

   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坚胜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17)粤1973破申3号】,并摇珠确定本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组成管理人团队、接管债务人财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审查等工作。

一、债权审查

发现申报债权部分存在不予确认的情形。因迟延履行金部分没有计算依据、因债权人未按生效判决计算、因债权人未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滞纳金部分没有提供计算依据、利息计算截止时间错误、放弃了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而债权额相应扣减等情形,管理人对于该部分债权不予确认。

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根据本次会议的签到表显示:全部19位普通债权人中,有17位参加了本次会议;全部21位职工债权人(包含涉诉潜在职工债权人)中,有19位列席会议;坚胜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管理人通知后未到场。

2、表决单收回率约为89.47%,管理人已按照参会债权人交回的表决单的表决结果,将各表决事项的表决情况作了统计并汇编成统计表。

3、表决同意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建议得票前三名为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同意将《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的第1、2、3、4、8、9项职权,授权给债权人委员会。

4、其他表决事项情况:表决同意前期破产费用的支出;表决同意按公开评估、拍卖的方式对新发现非现金破产财产进行变现;表决同意今后表决事项均以邮寄书面表决票的方式进行;如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回表决票给管理人的,按不同意处理;表决同意预留破产费用;表决同意破产管理人报酬。表决同意委托审计机构对坚胜公司进行审计。

5、提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上债权人会议表决统计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定。

三、职工债权的审查

职工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登记材料,登记职工债权总额为¥1131302.10元,其中一位职工登记的职工债权有生效仲裁裁决书为依据,管理人予以确认;其中两位职工登记的债权由于无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职工债权的真实性,不予登记,该两位职工已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剩余登记的职工债权大部分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当中,管理人最终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1、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单劳动争议纠纷(二审),管理人代表坚胜公司参与了上述案件的庭审工作,上述案件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即上述上诉人与坚胜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上诉人对坚胜公司并不享有职工债权。

2、朱某、李某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管理人代表坚胜公司参与了仲裁及一审阶段庭审工作,均主张该两案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而是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仲裁庭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并进行了实体裁决,裁决驳回朱某、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定其与坚胜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坚胜公司并不享有职工债权。朱某、李某已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尚未判决(裁定)。

四、坚胜公司其他涉诉(仲裁)案件情况

1、管理人代表坚胜公司参与了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两案的开庭审理,尚未判决(裁定)。

2、管理人代表坚胜公司参与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理人前往横沥法庭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向书记员了解了该案的审理情况。该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所以,该案目前中止诉讼。

五、新增破产财产情况

2017年11月2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管理人复函坚胜公司剩余破产财产为¥4521095.27元。根据该复函内容显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的债权在执行阶段已经得到足额清偿(包含税款、社保费)。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坑税务分局仍向管理人就税款及社保费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立即与东坑税务分局联系了解情况,东坑税务分局明确回复没有收到执行款项。

随后,管理人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庭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庭联系并了解情况,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坚胜公司破产清算之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庭仍未将执行款项支付给东坑地税分局。

随后,管理人立即书面告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坚胜公司破产清算并要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庭将涉案执行款项¥211737.27元转入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破产财产代管账户。

六、无法进行审计的处理工作

1、无法审计的原因

2017年8月15日,管理人与坚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就坚胜公司相关证件、印章、财务资料、审计报告等办理了交接手续(移交清单详见附件)。因李某移交的资料严重缺失,书面回复无法补交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8日召开完毕,该次会议表决同意委托审计机构对坚胜公司进行审计。根据该表决结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摇珠指定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坚胜公司的审计机构。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函告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由于缺少明细账等必要的审计资料,无法对坚胜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将该函件抄送给了管理人。

2、因无法审计,坚胜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坚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坚胜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审计。坚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坚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管理人至工商局调取坚胜公司档案,查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历史变更,主要是三人(实为一家人)实际控制,且其也无法提供各自作为股东期间的财务账册资料,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审计工作。

因坚胜公司的财务资料严重缺失,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三位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坚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调整债权

管理人收到坚胜公司法定代表人转交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责令坚胜公司向黄埔法院缴纳19058元(其中一审案件诉讼费18875元,本案执行费183元)。管理人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后,随即与债权人罗某及黄埔法院联系并核实了债权人罗某已经在黄埔法院办理了诉讼费退费手续。

1、鉴于债权人罗某办理了诉讼费退费手续,管理人向债权人罗某快递了《调整债权的函》,告知调整后的债权数额和救济手段(若对调整债权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函件之日起15日内提起。)债权人罗某签收了上述函件,并未在限期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视为其对管理人调整后的债权无异议。

2、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管理人通知并要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尚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通知黄埔法院申报债权一事进行处理。因管理人对债权人罗某债权进行了调整,故管理人将重新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债权表及《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申请书》。


该破产清算案尚未终结,管理人将秉持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勤勉尽责地履行破产管理人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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