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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案件基本情况】
唐大于2006年2月12日入职兴利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5月8日向东莞兴利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当天办理了离职手续。2015年5月17日,唐大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兴利公司支付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合计785000元。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兴利公司是否需要向唐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兴利公司是否需要向唐大支付赔偿金?
【当事人意见】
唐大认为,兴利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兴利公司应当从其入职次月起至期离职之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70000元;唐大还认为,兴利公司强迫其签订辞职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5000元。
兴利公司认为,唐大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且其主张未签订无故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唐大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2月12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在期满一年后应当视为兴利公司与唐大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唐大要求兴利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自2009年1月1日起,已经视为兴利公司与唐大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唐大要求兴利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唐大未能证明《辞职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在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订的,故唐大提出的要求兴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分析点评】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免超过了一年的时效;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的二倍工资的情形是否包含了未签订书面合同满一年后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情形?笔者认为,应当是不包含的。因为《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满一年后即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在法律上认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主张二倍工资。
本案中,唐大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提出主张而超过了时效,导致丧失了胜诉权。并且,唐大因对法律法规的误解而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而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